鉴于笔者近期接到过一些关于学校教师工伤处理的咨询,发现在工伤处理以及工伤待遇问题上,大家还存在一些不清晰的认知,故特写此篇,梳理和厘清关于工伤待遇的正确认知,以飨读者。
01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清晰得知,法定被认定工伤和法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均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为便于读者直观理解,笔者将认定工伤的主要情形总结归纳如下: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事故伤害(意外伤害)=工伤
因公出差+工作原因+事故伤害=工伤
职业病=工伤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工伤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死亡=工伤
抢险救灾+人身伤害=工伤
伤残军人+再就业+旧伤复发=工伤
02
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职工发生工伤后,申请认定工伤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但需注意这四类主体的申请顺序是有法定要求的,即,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是第一顺序的工伤申请主体;且应当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即,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职业病被鉴定之日起30日内。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形,也可报经社保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延长时限。但如果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定时限内提请认定工伤,此时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才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的工伤申请主体,向相关部门提请认定工伤,且法定时限为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鉴定之日起一年内,需注意此法定时限并无特殊情形下的延长。
在此,笔者提请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应以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此处的劳动关系包括有书面劳动合同证明的劳动关系和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当然,如果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证明材料,则需要职工自己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才能申请认定工伤。由此亦可知,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的员工,因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故而是不存在工伤认定问题的。
03
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以上规定,可知以下几点:
01
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经过认定之后,享有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期间,该工伤职工的工资福利应由用人单位正常予以发放。即,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并不因停工而减少,而是应当与工伤发生前的工资福利待遇是一致的。
02
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的时长最长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最长可延长12个月。但需特别说明的是,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满足以下两点,一是有医疗需求,即该职工可提供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且证明中包含病休建议时长;二是医院的病休建议累计时长未超过停工留薪期的时长。此两点要求,缺一不可。此外,经笔者检索,各地对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是规定了具体的分类目录的,因此,工伤职工实际可以享受的停工留薪期限应当以各地规定的时限为准。
03
工伤职工认定工伤之后,又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的,且用人单位也依法为工伤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则该工伤职工还可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且享受了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就可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了。此二者不能同时享受。
04
对于认定了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与其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签的,或工伤职工单方提出离职的,还有权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此提请注意的是,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字面意思,此项待遇仅限于以上两种劳动关系结束的情形,即,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除的,则该工伤职工就无法享受该两项一次性补助金。但笔者倾向于认为,“举轻以明重”,既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和工伤职工单方解除都可以依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岂不是更应当让工伤职工享受该两项一次性补助金呢?且据笔者对此问题的相关案例检索,注意到具体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观点也倾向于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下,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应的一次性补助金。
04
工伤期/医疗期
在具体实践中,笔者还提请相关用人单位注意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伤待遇和普通的医疗期即医疗期待遇的区别。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基于前述笔者对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的详细解析,并据上述职工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我们已看出了工伤期和医疗期的明显区别。即,职工享受医疗期的前提是非工伤伤害以及身体患病情形下可享受的法定休养期间。且此法定休养期是和职工工作年限以及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直接相关的,期限长短亦法定。以及,职工医疗期待遇在用人单位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用人单位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进行发放,这一点也和工伤待遇是完全不同的。
至此,藉由相关学校向笔者咨询的关于教职工工伤的相关问题,笔者对劳动者工伤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进行了以上分析与总结,仅供相关学校和相关人士参考。笔者拙见如对各方有所裨益,则不甚荣幸。
作者 | 丰乐法苑(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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