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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规劝并陪同同案犯投案,且同案犯涉嫌其他犯罪,如何处理?
2021年11月6日至16日,被告人陈某与季某银(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某区开设赌场。
案发后,陈某劝说同案人员季某银向公安机关投案。
2021年11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和季某银到某区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
陈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 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五条的规定,认定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限于“到案后”。
“到案后”不等于“立案后”。 对于虽未处于公安机关实际控制之下的犯罪分子,但确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涉案,犯罪分子本人准备投案的,可以认定为“到案后”。
2. 规劝并陪同同案犯投案,且同案犯涉嫌其他犯罪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应当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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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