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不应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
9月25日,北京西城法院发布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一起“知假买假”案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明知产品过期却仍购买的行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目的在于通过重复违约谋取超额利益,损害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最终作出驳回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
案情显示,原告在某超市门店购买一瓶酸奶并支付货款8.50元。购买时产品已经超过30天保质期。原告起诉超市门店,要求超市门店顶格赔偿1000元并返还货款。超市门店主张该原告与他人事先合谋在超市门店购买过期酸奶。两人在同一天总计购买9瓶酸奶,分别结账但都全程录像,最后共同向超市门店提出索赔。超市门店提供的监控视频证实二人确实在同一时空存在行动高度协同的现象。此外,根据关联案件的检索结果,该原告自2016年起对多家超市门店提起类似诉讼70余件。
法院最终认定,虽然超市门店没有尽到对上架货物是否过期的查验义务,但二人明知产品过期却仍购买,行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目的在于通过重复违约谋取超额利益,有违诚信原则。最终判决超市门店退还货款8.50元,驳回要求赔偿1000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司法需要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经营者利益中间找到动态的平衡点,本案依法规制‘知假买假’行为,助力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北京西城法院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法院认定超市未尽查验义务存在过错,依法判决退还全部货款;同时通过查明原告与他人协同购买过期产品,存在频繁的知假买假行为,认定购物行为超出合理消费需求,目的是谋取超额利益,有违民法最基本的诚信原则,最终驳回了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典型意义指出,本案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准确区分正当维权与恶意索赔,依法惩治以“知假买假”为手段的索赔行为,有利于防止恶意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损害正常经营秩序,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