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夏某某因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其主张撤销买卖关系、追回货款并索要赔偿的诉求被依法驳回。
2017年11月,夏某某通过微信与郭某某协商购买手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夏某某于11月14日支付定金3万元,11月26日付清余款5.3万元,郭某某通过快递寄送手表,夏某某在12月2日收到货物。
2023年11月,夏某某佩戴该手表参加聚餐时,经朋友提醒发现手表可能非正品。随后,他委托某检测公司鉴定,确认手表不符合正品工艺,系仿品。2024年11月14日,夏某某以郭某某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关系,要求退还8.3万元货款并支付三倍货款的赔偿金24.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以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且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夏某某2017年12月2日收到手表,起诉时已超最长五年除斥期间,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点睛
法官提醒,除斥期间为权利存续的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期间届满则撤销权等权利消灭。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应及时检查真伪与质量,权益受损时第一时间留存交易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致权利失效。(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蓝宇)
上一篇:晋安举办台湾高校校友成果分享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