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39岁的白女士带着对生的期待来做手术,却在术后第三天从5楼病房坠亡。家属认为医院有责任,索赔47.5万,可法院两审都驳回了诉求,网友看完却直呼“判得好”。今天咱就从法律和情理上,把这事儿说明白。
一、悲剧始末:从手术成功到突然坠楼,4分钟微信成关键
白女士之前咯血了一个月,难受得不行,特意从通辽跑到长春的医院治病。12月15号手术很顺利,家人都等着她康复,可谁也没料到,12月28号早上会出意外。
那天的时间线特别清楚:7点10分,女儿出门买早餐;7点09分,白女士刚给姐姐发了微信,说“大姐我死了,遗像照片”,还附了张照片;7点13分,她就从5楼病房坠下去了。等女儿7点21分回来,人已经没了。
后来警方查了,窗户装了铁丝网纱窗,但没装“行程限位装置”(就是控制窗户开多大的零件,防止坠楼)。可家属不接受这个结果,觉得医院没尽到责任,要求赔47.5万,还让医院担40%的责任,直接把医院告上了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医院方没有过错,均没有支持家属的主张。
二、法律分析:家属索赔为啥不被支持?3个关键点说透
很多人可能会问:医院窗户没装限位器,难道一点责任没有?家属的诉求看着也“合理”,为啥法院不支持?咱得拿法律说话,别凭感觉。
1. 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24小时盯人防自杀
《民法典》第1218条说得很明确:患者在诊疗中受损害,医院或医护人员有过错,才要担责。但医院不是“看守所”,它的义务是“合理范围”内的——比如监测患者的呼吸、心跳这些医疗指标,不是每时每刻盯着人,防止人家自杀。
事发前1小时,护士已经3次进病房查看了,该做的护理都做了。你说让护士24小时守着每个病人?这不现实,也超出了医院的职责范围。
2. 家属要索赔,得拿得出“医院有过错”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有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说医院有责任,就得拿出证据证明——要么是手术没做好,要么是护理不到位,要么是安全管理有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得和坠楼直接相关。
可本案里,手术没问题,护士也按时查床,白女士是主动发微信说要自杀,属于主观意愿。家属没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医院的过错导致了坠楼”,法律上自然没法支持。
3. 窗户没装限位器,不是“必须担责”的理由
有人说“3层以上窗户该装限位器”,这话没错,但得看规定性质。《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里确实说“宜安装”,但“宜”是“推荐性”条款,不是“强制性”的——意思是建议装,但不装不算违法。
更关键的是,白女士是成年人,有明确的自杀意图。就算装了限位器,一个铁了心要自杀的人,医院也很难完全防范。总不能说“没装限位器”,就把责任推给医院吧?
所以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都驳回了家属的诉求,还特意给家属送了暖心寄语,既讲法律,也顾人情。
三、网友热议:这判决为啥获赞?戳中了大家的“共识”
判决出来后,网友几乎一边倒地支持法院,核心就一个观点:成年人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不能啥事儿都怪别人。
有网友说:“现在有些人,不管有没有理,先告了再说,赢了赚,输了也不亏,这种风气不能惯!”还有人说得更实在:“医院是治病的,不是看押犯人的。要是病人自杀都要医院担责,以后谁还敢开医院?”
其实大家赞的不只是判决结果,更是背后的法理逻辑——法律不支持“谁弱谁有理”,也不纵容“漫天要价”。医院有责任,但责任不是无限的;家属悲痛可以理解,但不能把悲痛变成“向医院索赔的理由”。
最后也想多说一句:白女士的离开让人惋惜,要是她能多和家人沟通,或许悲剧就不会发生。但法律面前,情理得让位于规则,这才是对所有人都公平的“正义”。你觉得这判决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