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7分钟下班遇车祸,为何算工伤?法院说:人性化执法,核心看“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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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18: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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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员工提前7分钟下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的新闻冲上热搜,引发广泛讨论。许多人第一反应是:“早退也算工伤?那公司的考勤制度岂不形同虚设?”

然而,法院的最终判决却支持了工伤认定。这背后并非是对违规行为的纵容,而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的深刻诠释——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工作关联性”,而非机械的时间卡点。

案件回顾

2023年8月23日17时53分,某电子公司员工卢某下班打卡后驾车离开厂区,7分钟后在距离公司3公里的路口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对事故无主要责任

卢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提出异议:“我们规定下午6点下班,卢某下午5点53分离开,属于私自早退,不算正常上下班。”

但人社局调查发现,卢某2023年2月入职后,半年内的下班打卡记录显示,其离开时间始终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公司从未对这一现象提出过警告、处罚等管理措施。

最终,人社局认定卢某为因工死亡,两级法院均维持了这一结论。

法律分析

这场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理解与适用。该条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方的论点集中在“上下班途中”的时间界定上,认为“提前7分钟”不属于“下班时间”。

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的?

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规定为判断“上下班途中”提供了三个关键维度:目的要素、时间要素路线要素

为了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列举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几种情形,主要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目的要素强调职工的行程是以开始或结束工作为目的,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

简单来说,就是从家前往工作地点准备上班,或者从工作地点回家的过程。例如,员工早上从家中出发前往公司,以及下班后从公司返回自己家中,这都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这一要素。

但如果员工在下班途中,突然改变行程前往与工作、生活无关的其他地点,此时其目的已不再是单纯的上下班,后续行程可能就难以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时间要素并非仅仅局限于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合理时间”的界定较为灵活,它既包括正常的上下班时间,也涵盖了因各种合理原因导致的提前或推迟上下班的时间。

像案例中的卢某,虽然公司规定18时下班,但长期以来其下班打卡时间集中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且公司从未对此提出异议,这就形成了一种被默许的常规下班时段。所以,事发当日卢某17时53分下班打卡,在这个长期形成的合理时间范围内。

另外,员工因加班、工作任务未完成等工作原因延迟下班,或者因恶劣天气、交通拥堵等客观因素导致上下班时间有所波动,只要这些情况在合理范围内,都应当认定为处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但如果员工无故提前很长时间离岗,或者在下班后长时间在外逗留后才发生事故,且没有合理理由,那么该时间可能就难以被认定为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合理路线”的认定并非要求是最短、最便捷的路线。它具有相对性,需要综合考虑多种主客观因素。通常,从工作单位到居住地的常规、通常路线属于合理路线。

比如,员工日常上下班习惯走的某条道路,即便不是距离最短,但只要是正常的通行路线,就符合要求。

然而,因客观原因,如道路施工、突发自然灾害、交通管制等导致员工不得不绕道通行,这种绕道后的路线同样应视为合理路线。

此外,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为了从事如买菜、接送孩子等日常生活必需活动,而适当偏离了直接回家或去单位的路线,只要整体行程没有过度偏离且在合理时间内,也属于合理路线的范畴。

相反,如果员工在下班途中前往与工作、生活毫无关系的偏远地点办事,且该地点与回家方向完全相反,那么从改变行程前往该地点开始,后续的路线就不太可能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在众多工伤认定案例中,不同的情况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提出了挑战

例如,在某案例中,员工下班后先去学校接孩子,然后在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法院经审理认为,接送孩子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事故发生在合理时间和从学校回家的合理路线上,最终认定该员工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再如,另一位员工因单位临时安排加班,结束加班后已经很晚,在回家路上因道路照明不足,不慎摔倒受伤。经调查,其下班时间因加班而延迟属于合理情况,且摔倒地点在从单位回家的合理路线上,虽然不是交通事故,但根据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因道路环境等客观因素导致的意外伤害,也可参照工伤认定标准进行认定,最终该员工也被认定为工伤。

通过对“上下班途中”各要素的深入剖析以及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判断并非简单直接,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细致的认定。

回到卢某的案例,尽管公司规定18时下班,但长期形成的“17时50分至18时”的常规下班时段已被单位默许,17时53分显然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同时,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均在卢某从公司返回住所的常规路线上,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定义。因此,卢某的工伤认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温馨提示

这起提前7分钟下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敲响了警钟,也提供了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留存与工作相关的各类证据。像上下班打卡记录、考勤数据、工作沟通记录等,这些都能在发生工伤争议时,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关键信息。

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务必确保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若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自己要留意1年的申请时限。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分散用工风险。对考勤等规章制度要明确公示并严格执行,对员工提前离岗等行为应及时明确态度并采取管理措施,避免因“长期默许”导致在工伤认定中陷入被动。

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制度,企业应依法履行义务。员工是否违纪与是否构成工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应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处理。

因此,当员工发生事故并申请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法律并非鼓励早退,而是承认职场中的合理弹性。在工伤认定上,法律关注的不是那冰冷的几分钟,而是一个劳动者为了生活奔波劳碌,在回家路上所应得到的那份基本保障。

编辑:众众

审核:邱邱

插图:丹丹

法律审核:小元律师

本文内容综合官方媒体,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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