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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将工业用牛羊油销售给食用油生产企业,如何定性?
被告单位谷某公司、睿某公司分别成立于2003年、2004年,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饲料、饲料原料和化工原料及产品等,二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人均为被告人倪某钢。
仕某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为食用动物油脂(牛油),生产产品是食用精炼牛油,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顾某章(另案处理)。
被告人倪某钢在经营被告单位谷某公司、睿某公司期间,从澳大利亚、新西兰购入工业用牛羊油开展销售。
2009年始,倪某钢将进口的工业用牛羊油在仕某公司进行储存、中转。
其间,倪某钢与顾某章进行了业务洽谈,双方就仕某公司购入涉案进口工业用牛羊油用于食用牛油生产的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倪某钢也参观了仕某公司的生产车间等。
倪某钢在明知仕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食用牛羊油的食用油脂经营企业,且购入进口工业用牛羊油用于生产食用牛羊油的情况下,为牟利仍与顾某章达成购销协议,将二被告单位购入的工业用牛羊油销售给仕某公司用于食用牛羊油生产。
仕某公司利用上述工业用牛羊油生产食用精炼牛油,并对外销售给相关食品企业。
对于生产食用精炼牛油过程中分解出来的少量杂质、废料,由顾某章自行销售给相关化工企业。
2012年3月22日,倪某钢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谷某公司犯 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
二、被告单位睿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三、被告人倪某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责令被告单位谷某公司、睿某公司、被告人倪某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油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用油生产、销售的进口工业用牛羊油等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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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