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悲剧了!广东惠州,一17岁少年漂流结束刚踏上岸边,疑因弯腰洗脚不慎滑入急流,因未穿救生衣瞬间被冲走,搜救10小时后打捞上岸已无生命体征!现场明明有救生员值守,景区却称上岸后可脱装备,这致命的管理漏洞谁来买单?目前相关人员已被带走调查,暑期玩水再敲警钟!
(案例来源:大河报,人物为化名)
2026年7月18日,广东惠州龙门县地派漂流景区正值暑期游玩高峰,下午1点30分左右,一名十七八岁的男性少年跟着同伴一行人完成了上游漂流的惊险段落,皮划艇缓缓停靠在指定的漂流下船点区域。
这个区域连接着河道与上岸台阶,水流依旧湍急,岸边湿滑布满青苔与碎石。据景区相关负责人刘经理事后向媒体透露,该下船点当时配有三至四名工作人员值守,其中包含一名持证救生员,其余为负责勾拉皮划艇归位的勾艇工。
按照景区对外公示及行前告知的安全规范,游客在“漂流期间直至上岸”都必须规范佩戴救生衣与头盔,且明确规定在未到达终点专门的更衣休息区前,全程不得脱下救生装备。少年和同伴们当天也都领取并穿了救生衣上船,一路漂流下来虽有颠簸但无大碍。
然而,当皮划艇靠岸、少年双脚踩上湿滑的礁石或泥岸时,意外发生了,他或许觉得漂流已结束、危险已过去,或许觉得脚上沾了泥沙不舒服,自行解开了救生衣卡扣将其脱下,甚至可能是部分工作人员未严格制止导致装备提前脱落。
紧接着,少年走到水边弯腰洗脚。下船点区域的河道虽看似平缓,但下游暗流涌动、流速极快。就在他俯身触碰水面的瞬间,脚底一滑失去平衡,整个人栽进了湍急的河水中。由于身上未规范佩戴救生设备,他在落水后瞬间失去了浮力支撑与身体保护,湍急的水流立刻将其卷离岸边向下游冲去。
站在旁边的同行人员虽近在咫尺,但面对突发的水流拉力根本来不及有效拉扯施救,岸边的工作人员(含救生员)虽在值守,但从少年滑倒到被冲走的窗口期仅有几秒钟,初次反应未能成功拦截。
事故发生后,同行人员立即高声呼救并拨打电话报警。接警后,惠州当地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消防、公安、专业打捞队及景区救援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沿着河流走向展开连续不断的拉网式搜救。
由于夜间视线极差、水域情况复杂,搜救工作异常艰难。从18日下午持续到深夜,历经近10个小时的紧张搜寻,终于在当日23时40分在下游某处寻获落水少年并打捞上岸。等候在一旁的医护人员当场进行体征检测,确认其已无生命体征。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在“上岸后”的几分钟疏忽里。
悲剧发生后,家属悲痛欲绝,舆论也随之聚焦两个核心质疑:一是为何允许游客在危险的岸边提前脱掉救生衣?二是现场有救生员值守为何没有进行二次安全提示或强制管控?
针对这些追问,景区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涉事的景区负责人、当班救生员及工作人员均已前往派出所配合接受调查,具体的事发细节、是否存在管理失职、为何脱衣行为未被制止等问题,需等待公安机关及专项调查组的进一步调查结论。据悉,该漂流景区已于7月18日发布通知,以河道整治升级改造为由即日起暂停对外开放,后续开漂时间待定。
当地政府目前已成立专项善后工作组,全力协助家属处理丧葬、心理疏导等善后事宜。
这起惨痛的溺亡事故,表面看是少年“洗脚滑倒”的偶然,实则是水上项目安全管理链条断裂的必然,从法律层面至少有三点必须警醒。
第一,景区对“上岸缓冲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漂流结束而豁免。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漂流的下船点、上岸台阶仍属景区管理的危险涉水区域,水流湍急且有湿滑风险,景区若在游客密集下船时有救生员值守,却未制止脱救生衣、洗脚等高危行为,或未设置“请勿脱衣、勿近水边”的二次警示,即构成管理瑕疵与过错,不能简单以“游客自行脱衣”完全免责。
第二,游客自身过错可减轻景区责任但非免除景区全部责任。
司法实践中,若游客(及监护人)无视安全常识提前脱救生衣、在急流边洗脚,对自身损害存在明显过错,可依民法典第1173条减轻侵权人责任。
但只要有证据证明景区在现场管控、即时提示、应急救援上存在疏漏(如救生员未及时抛投救生圈或下水施救),景区仍需按过错比例承担次要或同等赔偿责任,而非一分不赔。
第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全程防护”必须落实到物理空间的全覆盖。
本案暴露出部分景区将“全程穿救生衣”仅理解为皮划艇在水上的阶段,忽略了靠岸后至安全平台的最后几米。
法律对安全保障的要求是“合理限度内的充分”,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的涉水项目,工作人员有义务进行更高标准的看护与口头提醒。若调查证实现场救生员目睹脱衣未阻拦,景区将面临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双重追责。
暑期涉水游玩,永远不要在急流边脱掉最后一道保命装备,上岸不代表脱离危险;而景区也别让“值守”变成摆设,几秒钟的疏忽就是一生的悲剧。生命只有一次,警惕不能“上岸即卸甲”。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