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
便利措施简介
信用赋能 | 优化发展 | 降本增效 | 激发活力
在全球贸易中,AEO是“绿色通行证”和“金字招牌”。有了它,企业的通关速度“快人一步”,贸易成本“更低一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底气更足”,走出去“步子更大”;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加速构建,消费者获益更好“买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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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缩写,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中的核心制度,旨在通过海关与海关、海关与商界以及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将海关监管风险最小化,从而促进全球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化,实现关企互利共赢、贸易畅通。该制度是由海关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水平进行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可获得海关给予的优惠便利措施。
AEO企业作为海关最高信用等级企业,可以享受优先办理、减少监管频次、优化服务等一系列优惠管理措施,有效降低企业国际贸易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
02
AEO企业便利措施
海关便利措施(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级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AEO,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
(四)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五)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六)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八)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九)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十)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十一)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十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海关便利措施(二)
2022年7月15日,海关总署印发《海关总署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通知》(署企发〔2022〕73号),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础上,面向高级认证企业新增六项便利措施:
(一)优先实验室检测。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报验界面勾选“加急”选项,检测结束后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二)优化风险管理措施。进一步优化高级认证企业中低风险事项的风险管理措施。
(三)优化加工贸易监管。对适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开展盘库核查及核查时海关抽盘商品价值比例。
(四)优化核查作业。对同一家高级认证企业,实施管理类核查作业叠加。
(五)优先安排口岸检查。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安排口岸检查作业。
(六)优先开展属地查检。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开展属地查检作业。
海关便利措施(三)
2024年4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的通知》(署稽发〔2024〕36号),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础上,向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推出新一批便利措施。
一、降低检验检疫监管频次
(一)降低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抽批比例。
(二)降低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包装现场检验次数。
(三)降低出口生物材料查验比例。
(四)降低纳入远程属地查检改革企业的现场查检次数。
(五)简化出口水产品企业备案注册流程,缩短备案注册时间。对已获得国外注册的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向其他国家(地区)注册相同产品的,经评估申报进口国(地区)要求和产品风险程度不高于原注册国(地区)的,可免于实施现场评审工作,优先推荐注册。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的,优先办理备案。
(六)特定动植物产品实施目的地检疫和分类管理。试点对高级认证企业进口高新技术装备木质包装,依企业申请,可实施目的地检疫。探索实施进境粮食指定加工企业分类管理,高级认证企业优先适用相关分类管理措施。
二、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
(七)有条件地开展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税款担保试点。
(八)延长适用主动披露时限。
(九)进一步降低查验率。
(十)扩大便利措施适用范围。
三、提升便利措施智能化水平
(十一)智能化落实便利措施。
(十二)扩大AEO数据自动交换范围。
(十三)优先纳入智慧海关相关应用场景改革。
四、提升精准服务企业水平
(十四)扩大海关协调服务范围。
(十五)优先提供海关外网应用服务。
(十六)支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十七)推动便利措施扩容升级。
海关便利措施(四)
为更好服务外贸质升量稳,持续提升高级认证企业获得感,2024年7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对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一)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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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实施AEO国际互认
01
概念
AEO互认是指在建立AEO制度的海关之间,对各自认证的AEO企业予以相互认可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化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减少重复认证并促进国际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有效途径。企业可以享受互认国家双方海关的通关便利,提高国际竞争力;消除不同国家海关的重复现场查验,减少执法成本;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有效并且基本相同的供应链安全标准和程序;有利于提升透明度,建立相似的安全监管平台和信息、情报的交换共享平台;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安全与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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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依托AEO国际互认,AEO企业在境外互认国家(地区)通关时,可以享受通关便利措施,如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和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施查验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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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中国海关自2008年实施AEO制度以来,一直大力推进AEO国际互认,着力提升我国企业境内外通关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截至目前,中国已经与新加坡、欧盟等28个经济体54个国家(地区)签署AEO互认协议,互认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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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联合激励举措
昆明海关深化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推动地方政府对首次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打造海关与其他部门“1+N”便利措施格局,与海关形成政策叠加效应,实现关地惠企政策“同频共振”,切实提升AEO企业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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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玉溪海关辖区内某企业,自2023年11月通过海关AEO认证以来,截至2024年6月,进出口贸易额同比增长12倍。
海关提醒
(一)无论是AEO认证还是信用培育工作,海关都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高级认证企业证书长期有效。但是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的,海关可不定期开展复核。
高级认证企业若无法通过复核或者涉及其他信用等级下调情形的,海关将立即下调其信用等级。
供稿:玉溪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编辑:朱红、姜涛、钱斌、奚艺嘉